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小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建设,规范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管理,依据《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发〔2012〕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震减灾示范社区是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较为得力、成绩较为显著的社区或一定规模的小区(城市小区要求居住人口达到4000人,县域内的小区要求居住人口达到2000人)。
防震减灾社区的总体要求是:社区公众具备防震减灾意识,社区环境符合防震减灾要求,社区自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工作。
第三条 开展防震减灾示范社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社区居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应急避险能力,构建平安社区。
第四条 市地震局负责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第六条规定条件并获得县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均可申报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
第六条 申报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创建工作计划、制度、机构,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工作经费支持和相应的条件保障,社区居民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较高;
(二)根据社区规模配备防震减灾联络员,作为防震减灾工作责任人,积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三)组织防震减灾联络员进行相关培训,并对防震减灾联络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机制,将防震减灾文化建设作为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社区居民对地震基础知识和防震减灾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防震避震知识有较好的掌握;
(六)在“5·12”和“7·28”等相关纪念日应组织进行相关防震减灾宣传活动;
(七)社区内90%以上的建筑达到法定抗震设防要求(以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求100%达到要求),定期对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其它可能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源进行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具体应对方案并告知居民;
(八)及时修订、完善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全体社区居民知晓预案,并按照预案适时开展防震避震应急演练;
(九)具有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不少于30人),有明确的志愿者登记制度和训练制度;
(十)具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疏散场地,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地震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十一)积极开展震情、灾情的搜集、上报等工作;
(十二)社区内至少有一个卫生服务机构;
(十三)社区内的中小学应为县级以上地震部门授牌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
第七条 申报县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的相关条件可参照本办法或由县市区地震局(办)另行规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认定办法
第八条 申报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认定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
(三)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总结;
(四)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实施方案;
(五)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相关文件资料;
(六)图片(影像)资料;
(七)县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认定文件。
第九条 申报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的材料由县市区地震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市地震局。
第十条 市地震局对申报社区进行审核、评估,对通过认定的社区授予“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第十一条 县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的审核、评估、认定工作由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相关程序和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或按照本县市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地震局对认定的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每2年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宜昌市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称号。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震部门对辖区内县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检查、评估,相关处理措施可参照本办法或按照本县市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按照《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